2008年5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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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违法批地不受刑事追究
高层人士呼吁立法打击“一把手”渎职
王新友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遭遇这样的困境:“土地爷”违法违规随意批地,造成国家土地大量流失,但却因为查不到“徇私”情节,无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5月7日参加最高检察院与16家部门反渎工作联席会议的代表们呼吁:应尽快修改法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土地爷”没有捞好处的乱批地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据出席会议的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璞介绍,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两项罪名,但这两项罪名均规定了“徇私舞弊”的要件。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土地爷”违法违规批地,造成大量国家资金损失,但却因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查不到徇私舞弊情节,而受不到应有的刑事惩罚。张璞呼吁,尽快完善国家惩治渎职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第一,“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将无徇私情节的此类行为也纳入刑法惩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将徇私舞弊要件“请出”刑法条文。
  对此,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局级专员孙照华也认为,因公违法批地、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可肇事者最多得个处分,无法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
  与会代表们同时提出,在破坏能源资源与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中,具体职能部门只是履行手续。在惩治具体部门经办者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惩治决策者、拍板者和“一把手”的渎职犯罪。